当事人:黎永峰身份证号码:532628********1313地 址:富宁县剥隘镇望江路**号联系电话:136*****8872020年5月7日我局执法大队接到局办文件处置惩罚卡核查后发现剥隘镇望江路85号黎永峰涉嫌超占土地及不按批准规模建房,2020年5月9日经呈批,我局对黎永峰涉嫌超占土地及不按批准规模建房一案立案观察。我局执法人员翟开发、李冲于2020年5月9日对黎永峰就该事举行询问笔录观察;2020年5月10日,在我局执法办案人员翟开发、李冲的组织下,当事人黎永峰到富宁县剥隘镇望江路85号对该修建举行现场勘查,由当事人提供了文山同心联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制作的《房地产评估陈诉》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确定:土地使用证号为:富国用(2009)第088号,地号为001-005-050,用途: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131.84㎡;《房权证》证号为:剥隘字第00010820号,建设位置:富宁县剥隘镇望江路85号,产权修建面积为第一、二层246.01㎡,第三层80.06㎡,总修建面积326.07㎡,经现场勘察及《房地产评估陈诉》得出:该修建共三层,第一、二层框架结构,第三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161.39㎡,修建总面积为,422.75.㎡,超占土地面积29.55㎡,超生产权修建面积96.68㎡。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2020年5月9日,由当事人黎永峰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地产评估陈诉》1份、《宗舆图》1份、《不影响计划建设用地证明》1份,《审查意见》1份。
证据(二)2020年5月9日我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黎永峰举行观察取证,有《权利义务见告书》1份、有《接受观察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自然资源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证据(三)2020年5月9日在我局执法办案人员翟开发、李冲、的组织下,到富宁县剥隘镇望江路85号实地勘察及对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文山同心联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制作的《房地产评估陈诉》的结果举行核实,有《现场勘查笔录》1份。我局已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黎永峰下发了《行政处罚见告书》富自然资源处罚执告〔2020〕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见告书》富自然资源处罚听证执告〔2020〕18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申辩质料及召开听证会的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第七十七条划定:凌驾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可以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划定举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计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接纳纠正措施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纠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接纳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局决议对当事人黎永峰作如下处罚: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2、处建设工程总造价人民币拾贰万伍仟陆佰捌拾肆元整(¥125684.00)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贰佰捌拾肆元贰角(¥6284.20)。
3、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30元的罚款,29.55平方米×30元=886.50元。行政处罚推行方式和期限: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划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富宁县财政局国库股,(先到富宁县自然资源局三楼财政室开票据,联系人:汤瑞琼,联系电话:6128268)逾期不缴纳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划定,逐日根据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议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执法效力。
你如不平本处罚决议,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宁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计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推行本行政处罚决议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监察大队电 话:0876-6122987地 址:富宁县普厅北路47号 富宁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25日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汤维审核:字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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